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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是否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
增值税
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税〔2009〕97号
)
规定:“一、油气田企业向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他油气田企业提供生产性劳务,应当在劳务发生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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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财税[2009]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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