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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0〕19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11-30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税字[2000]32号下发后,运行基本正常,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规范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征收增值税的生产性劳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的属于《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财税字[2000]32号)规定的“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目录内的劳务。油气田企业向非油气田企业或非油气田企业向油气田企业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存续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