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3-08-02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14年版)等报表》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的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办理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08月13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