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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白银出口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11月26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9〕外经贸管发第702号公布 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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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白银管理改革的指示精神,对白银实行出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白银系指银粉、未锻造银及银的半制成品(具体管理名录见附件)。

第二条 人民银行库存白银的出口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三条 国家对白银出口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具体按照外经贸部《关于出口商品配额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1998〕外经贸管发第980号)执行。

第四条 经外经贸部核定具有白银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方可经营白银一般贸易出口。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外经贸部每年对白银一般贸易出口企业核定一次并予以公布。

第五条 外经贸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核发白银出口许可证。海关凭出口许可证验放。

第六条 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要严格审核企业白银出口经营资格和配额数量,审核企业的出口合同,核发出口许可证。

第七条 加工贸易企业进口本办法第一条所列以外的含白银商品,需要加工复出口白银,由企业提出申请,其加工贸易业务由企业注册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海关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考虑到白银生产的特殊性,外经贸主管部门在批准证的备注栏内注明“复出口白银以进口料件商检后核定的数量为准”。

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进口后180天内,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需将企业加工出口白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