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01月2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3号公布 实施)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对企业生产销售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及成品银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所指银精矿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银精矿含银;其他有色金属精矿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铜精矿、铅精矿、金精矿、铋精矿、铅锌混合精矿含银和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100克的锌精矿、铅焙烧矿含银;冶炼中间产品含银系指每吨含银量大于或等于20克的粗铜、粗铅含银和含银比例大于或等于2%的铜、铅阳极泥含银。

三、上述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并核算含银产品中的白银和应税有价元素产品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并且对其中免征增值税的白银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能准确划分并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对含银产品中的白银免征增值税;无法准确划分并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