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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19-8-1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3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社会和谐,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照顾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的实际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内政发〔1994〕65号)以及有关税收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我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减征事宜公告如下:

一、减征范围

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二、减征幅度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每年均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三、减征对象的认定

【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