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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2004-12-20 湛地税发〔2004〕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4]269号)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土地增值税的征管水平,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完善土地增值税征收办法

(一)查账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市局统一确定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转让完毕后,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对该房地产项目的土地增值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二)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原则上实行查账征收,但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不能如实、准确提供可扣除凭据,导致房地产转让增值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