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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丽水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丽财社〔2015〕1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丽财公告〔2021〕1号)规定,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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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莲都区财政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区各医疗机构:

现将《丽水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丽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丽水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证基金合理筹集和有效使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4〕146号)、《浙江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社〔2015〕59号)等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指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助等渠道筹集,按规定用于身份不明确或者无负担能力患者急救费用补助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专业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二章  基金设立和筹集

  第四条  市本级设立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第五条  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通过财政投入和社会各界捐赠等多渠道筹集。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将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资金规模原则上参照当地人口规模、上一年度本辖区内应急救治发生情况、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情况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  鼓励社会各界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捐赠资金。境内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捐赠的资金按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九条 市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具体负责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由市政府确定。

  第十条  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主动开展各类募捐活动,审核办理医疗机构提交的支付申请等。

  第十一条  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纳入市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二条  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编制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预决算,经市财政、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支出,由市财政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市财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对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其管理机构的电话、地址、联系人等信息。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筹集、垫付、追偿、结余,以及救助对象、救助金额等情况应当通过张榜公布或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经办管理机构变更或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审计、清算。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市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是在莲都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医疗费用的患者。

  医疗机构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患者实施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第十八条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无法查明身份且无力缴费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

  (二)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