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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邮轮旅游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的通知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邮轮旅游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的通知
青文旅发〔2023〕14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青岛市邮轮旅游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文化和旅游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23年3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邮轮旅游高质量发展扶持措施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十四五”旅游业发展规划》和《关于加快邮轮游艇装备及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2〕101号),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建设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字〔2017〕22号)和《青岛市旅游品质提升三年攻坚行动方案》(青办发〔2022〕23号)要求,加快推进青岛中国邮轮旅游发展实验区建设,打造国际滨海度假旅游目的地,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青政字〔2022〕5号),制定本措施。

一、扶持对象

在青岛市依法从事邮轮旅游业务的邮轮公司、旅行社等企业。

二、扶持原则

扶持邮轮旅游发展政策遵循诚信申请、公开受理、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严格绩效管理,确保有效促进我市邮轮旅游发展。

三、扶持内容

(一)访问港客源奖励

对使用或引进邮轮来青运营访问港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以实际入境(入港)的邮轮游客按自然年度统计人数,入境邮轮游客给予200元/人补贴,入港邮轮游客超过2000位(含)给予100元/人补贴(奖励资金由邮轮公司和组织上岸观光的旅行社按7:3比例分享)。

(二)始发港客源奖励

对招徕游客从青岛邮轮母港出境或离港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按自然年度累计乘邮轮出境或离港游客人数,2000人(含)至5万人的,给予200元/人补贴;5万人(含)以上的,给予300元/人补贴。

(三)邮轮常态化运营奖励

鼓励邮轮公司在青岛常态化运营。每年自青岛始发的邮轮(含转港)以10个航次为奖励起点,在实施游客人数奖励的基础上,对于运营国际邮轮航线且邮轮吨位数在7万总吨以下的,每满10个航次给予50万元补助,运营满30个航次及以上的,给予200万元补助;对于运营国际邮轮航线且邮轮吨位数在7万总吨(含)以上的,每满10个航次给予80万元补助,运营满30个航次及以上的,给予300万元补助;对于运营国内邮轮航线(含无目的地海上游)每满10个邮轮航次,给予20万元补助,运营满30个航次及以上的,给予100万元补助。

(四)购买邮轮运营奖励

对本政策有效期内购买邮轮的在本市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将青岛作为邮轮始发港,经营2年以上,且每年不少于50个航次,经审核达到要求后,按照出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其中,新建造邮轮最高不超过1亿元;二手邮轮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五)首航奖励

2023年1月1日起,对第一个以青岛邮轮母港作为始发港运营航线的邮轮公司或包船企业,给予30万元补贴;对第一个引进国际邮轮载客来青访问的邮轮公司、旅行社或船代等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补贴30万元。

四、资金负担机制

奖励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市财政和申请企业纳税所在地的区(市)财政分别负担50%。

五、申报材料

(一)邮轮扶持申报

1.申报企业如实填写《青岛市××年度邮轮旅游奖励补贴企业申报汇总表》(附件1)和《申报承诺书》(附件5);

2.邮轮航次、邮轮航线、船舶吨位等信息资料以山东港口邮轮文旅集团提供证明为准;

3.邮轮旅客出入境人数以青岛出入境边防检查站提供证明为准;国内邮轮航线游客人数以青岛邮轮母港客运中心实际运营公司提供证明为准。

4.同一邮轮进、出港各一次合并视为一航次;

5.邮轮公司自运营的,可委托船务代理公司申报补贴;企业包船运营的,补贴给包船企业。

(二)申报及审核流程

1.企业按照要求填写上一年度《青岛市××年度邮轮旅游奖励补贴申报汇总表》,于每年1月10日前报所在区(市)文化和旅游局;

2.山东港口邮轮文旅集团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