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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6年12月0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8号公布 1997年01月01日实施)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6-12-05

USHUI.NET®提示:根据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37号文件精神,现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2000年底以前,对下列出版物继续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办法:
1.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各级组织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2.各级人民政府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3.各级人大、政协、妇联、工会、共青团的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4.新华通讯社的6种机关报和机关刊物:
【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