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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宣传文化单位增值税先征后退范围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5年07月1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1号公布 实施)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1995-07-10

USHUI.NET®提示:根据2003年1月30日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 财政部令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89号文《关于印发〈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财税优惠政策的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一些地方的财政和税务部门来文要求,对文件有关增值税先征后退的范围等问题予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退税适用的范围
(一)“通知”附件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二)、(三)、(五)、(六)、(七)项所列享受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报纸和刊物,是指根据原国税发〔1993〕5号文第六条第1至6款的规定,1993年已享受免征增值
【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