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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菏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菏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现将我市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确定如下:
  (一)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30%核定征收
  (二)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三)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50%核定征收
  (四)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40%核定征收
  (五)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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