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现将我市
印花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
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3.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4.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
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四)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五)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六)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七) 财产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