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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8-29                                                                                           鲁国税发〔2006〕1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国地税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4〕57号)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自2006年9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制度。现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内容和业务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之中的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适用于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理的纳税人,业务范围包括涉及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共管纳税人的各项税务登记管理事项,主要有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税务登记验换证、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非正常户处理、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等十类业务。
  对属地方税务局单独管辖的纳税人,如:流转税中只缴纳营业税且所得税属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纳入地方税务局单独管辖的行政事业单位纳税人,等等,不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该部分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事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管理。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和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总体要求,依托信息网络技术,以统一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统一执法管理、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税务登记表证单书“五个统一”为基础,加强国地税协作,简化办税程序,实现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工作目标。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须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在规范执法的前提下,简化税务登记业务流程,促进国税局、地税局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为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便利。
  (二)规范统一的原则。明确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及各种文书统一、规范,确保业务顺畅、责任明晰,有利于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
  (三)协作配合的原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通力配合,协调一致,形成部门管理合力,促进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四)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充分研究征管工作实际和信息系统状况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科学安排,边总结、边完善,确保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基本规则
  (一)关于税务登记的联合办理
  1、设立登记:实行“一家发证,双方认可”。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向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任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登记,领取一份同时盖有两家税务登记机关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件。
  2、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税务登记证验证、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实行“一家办理,双方认可”。纳税人可自愿选择向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任一家税务局申报办理。
  3、停复业登记、外出经营活动报验登记、税务登记换证:纳税人按照所缴纳的流转税主体税种的归属,向相应主管税务局申请办理。即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办理;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局申请办理。
  4、非正常户处理、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违法违章处理:按照“谁发现,谁处理”的原则,由发现的税务机关处理。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务登记违法违章行为,一方税务机关已经作出处理的,应通知另一方税务机关,另一方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二)关于税务登记代码的编制
  各级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实行同一税务登记代码。具体编码规则按照《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登记代码的通知》(鲁国税发〔200554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6]82号)以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鲁地税发〔20068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注重交流与沟通,就税务登记代码编制问题取得共识,确保税务登记代码的同一性和唯一性。
  (三)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收取
  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件时,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由发证方税务机关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另一方税务机关不得重复收取工本费。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应严格执行物价和财政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根据《国家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