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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4〕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4-04-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降低办税成本,促进信息共享,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和《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现将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意义,统一思想认识, 积极创造条件; 两家税务局之间应密切配合, 协商研究,实现税务登记的联合办证, 稳步推进这项工作。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内容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工作范围包括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违章处理以及其他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三、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