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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发[2006]82号 2006-5-9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涉及有关文件清理情况的通知》 ( 鲁国税函[2008]14号规定,三、注销税务登记,”项。删除第“(三)”款;“五、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理,”项,删除“第(三)、(四)”款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5号规定,“六、应领取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纳税人的管理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纳税人,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要另行登记造册,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控,按规定征收税款,并督促其尽快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贯彻《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2003]7号,附件1),就税务登记管理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纳税人识别码)编制
各地要严格按照《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的通知》 ( 鲁国税发[2005]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