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属地征收业务衔接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00-06-01 穗地税发〔2000〕1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7]245号)规定,本文第三点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规定,涉及城市房地产税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我局《
关于实施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若干配套措施和业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
》 (
穗地税发〔1999〕248号
)规定,我市的
房产税、城市
房地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的属地征收从2000年起执行。为使今年的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就征收管理上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跨区的应税房产、应税土地涉税项目登记问题
房产税、城市
房地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实行属地征管后,对于纳税人有跨区应税房产、应税土地的,必须先到登记分局或登记分局在各区征收分局内设立的登记点办理跨区涉税项目的登记。具体要求须按我局《关于完善2000年跨区涉税项目、申报征收办法的通知》办理。纳税人在办理涉税项目登记后,应一区一表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在表头“( 区部分)”填妥座落区名称,且在申报表SB027“土地所在辖区”和SB029“房屋座落辖区”栏填写登记分局授予的跨区涉税项目登记号,原“所在(座落)辖区”一栏不再填写中文区名。
二、对跨区房产、土地的纳税申报和税款缴交问题
按照我市地税属地管辖的原则,对纳税人拥有跨区的房产、土地,要求申请跨区汇总缴纳
房产税、城市
房地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