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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实施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若干配套措施和业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印发《关于实施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若干配套措施和业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年6月23日                              穗地税发〔1999〕24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税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10]21号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关于实施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若干配套措施和业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跨市区应税项目登记表(略)
2.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申请集中缴纳税款登记表(略)
3. 《关于对过桥(路)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5]158号)(略)
4.《关于跨行政区域高速公路及桥梁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 ( 粤地税发[1997]279号)(略)
5.(注释)

关于实施地方税收属地管辖后若干配套措施和业务衔接问题的处理意见

从1999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属地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地方税收征收工作的实际,提出配套措施和衔接意见如下:
一、纳税人在住所所在地以外的其他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发生应税行为、拥有应税财产,应向往所所在地征收分局填报《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跨市区应税项目登记表》(见附件一),征收分局受理登记后负责传送给有关区征、收分局。
二、原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各分局征管的业户,跨区提供应税劳务、销售不动产,跨区拥有应税财产,跨区发生应税行为,由业户提出申请,填报《广州市地方税纳税人申请集中缴纳税款登记表》(见附件二)经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允许业户在机构所在地分区列明应税项目申报纳税,并由征收机关分区列出已征税款数据告知有关征收分局;2000年,总机构集中缴纳后,由征收机关按属地管辖的原则将已征税
款划转到涉及的区征收分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应按属地管辖的要求重新修订印制有关申报表,征收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置跨区集中纳税专窗。
三、属地管辖规定“对业户住所与实际经营、业务地不在同一区、县级市的,由实际经营、业务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管辖”。规定中所指的“实际经营、业务地”是指经常在该处收、存、发货,提供劳务,耗用主要的生产资料(如水、电、原材料等),洽谈业务、签订合同、收取货币资金等的场所。
如果业户的上述实际经营、业务行为一部分发生在某一区(县级市)的,按“规定”第一条办;如果业户的实际经营、业务行为一部分发生在A区(市),另一部分发生在B区(市)则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项目公司,开发项目在A区(市),办公地点在B区(市),且办公地点没有产权的,则其应纳的一切地方税费,均应由A区(市)的征收机关管辖;如果办公地点拥有产权,则应参照“规定”中的一般规定、专门规定按不同税种分别由A、B区(市)征收机关管辖。
(二)如果某企业生产车间、仓库在A区(市),经营门市部在B区(市),企业管理(财务)部门在C区(市),则应参照“规定”中的一般规定。专门规定,按税种分别由A、B、C区(市)三地征收机关管辖。
(三)某仓储企业,仓库在A区(市),管理及收款部门在B区(市),应税劳务发生地仍应确认为在A区(市),即应结合实体税法的“纳税地点”规定(细划至区。县级市)和“规定”的一般、专门规定分别由A、B区(市)征收机关管辖。
(四)某律师事务所客户(劳务发生地)遍布全市各区;某摄影企业机构所在地有发生照像业务,也不时派出摄影师外出为机团单位拍照,此类情况仍应由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管辖。
如此类推,不再一一列举,如仍有不明确的问题,请加、强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沟通,共同研究解决。
四、两个以上分支机构由同一区、县级市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可采取汇总纳税或经征收机关同意分别申报纳税。
五、业户提供的应税劳务、应税财产、应税行为(项目)发生在市内各区,应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未按“规定”的纳税地点申报纳税,经机构所在地的我市地方税务稽查分局检查发现,对属上年度应交未交的,可由发现机关作出检查处理,并由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征收入库;属当年内应申报缴纳而未申报缴纳的,由发现的稽查分局通知有关征收分局追补入库。
六、营业税有关问题的衔接
(一)对电信局属下各区的营业网点,采取由市电信局向核算地的征收分局汇总缴纳,1999年由核算地的征收分局按如下标准将税款数额告知有关区征收分局,以方便各区计出财政收入基数;2000年按规定划转比例将已征税款数额划转有关区征收分局:
1.市话收入(东山、天河区除外)按各区实际发生收入数计算;东山、天河两区按电信东山分局所管辖的上年底电话用户数再分解应分配税款;
2.长话收入由于不能划分各区实际收入数,按上年末各区计费用户到达数所占市区内计费用户总数的比重计算各区收入。
3.2000年的划转比例,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另行确定。
(二)外县市(包括市属四县级市)业户到我市承接总包工程,如该工程涉及两个区以上的,应先由该项目工程量大的一方区征收分局征收,然后按比例划给涉及地段的有关征收分局。

(三)关于业户承接分,转包工程,何时实行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的问题,为适应1999年度的现行预算体制和便于操作,按如下方法衔接:

1.对内资业户在1999年底前应结算的分、转包工程收入,暂不实行由总包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由业户各自向工程所在地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征收机 关应区别内资业户的隶属关系,严格按现行预算体制组织入库。三资企业及境外单位和个人仍按“规定”第五条规定执行。

2.从2000年起对一切业户结算的分、转包工程收入,统一由总承包人代扣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