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电网公司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3-07-17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等规定,现将广东电网公司执行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广东电网公司指广东电网公司本部及其所属地市供电局(分公司)和县级供电企业(子公司)(不含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和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网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
二、电网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标准问题的批复》(粤价〔2013〕121号)规定的每千瓦时0.14元执行。超过此标准的部分依法计征增值税。
三、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包括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和稻田排灌用电。
四、电网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应按月单独核算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和稻田排灌用电,在财务上单设明细科目,对农村电网维护费进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未单独核算、划分不清范围,或未将农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