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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7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8-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要求明确供电企业收取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其进项税额是否转出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对供电企业收取的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应分摊转出外购电力产品所支付的进项税额。
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