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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的科技金融指导意见【到期失效】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的科技金融指导意见【到期失效】
青城政发〔2020〕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鲁政发〔2018〕26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的意见》 ( 青政发[2018]24号)、《青岛市科技金融投(保)贷联动工作指引》(青科规〔2019〕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科技引领城建设,充分调动金融资本促进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着力解决中小微科技型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现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重点扶持科技创新型企业

(一)重点扶持企业范围:

1.在本辖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

2.在本辖区内注册并已列入青岛市千帆企业名录的企业;

3.在本辖区内注册,且符合国家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企业拥有专利技术,并具备良好信用记录。

重点扶持年销售收入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科技型企业,且企业的产业方向须限于高新技术领域和战略新兴产业,企业主导产品在国家、省、市和城阳区重点支持的科技产业领域内,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药或仿制药生产证书)。

二、设立科技金融专项贴息贴保扶持资金

(二)符合重点扶持的科技型企业,在区内银行中获得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额度的80%利息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利息补助不高于10万元。其中,院士、博士后、博士及大学(副)教授、研究机构(副)研究员等高端人才(包括国家高端人才、山东省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青岛市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领办创办的企业,凡获得区内银行贷款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额度的100%利息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利息补助不高于15万元。

(三)贷款企业获得与我区开展科技金融合作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贷款担保授信或保险增信,按实际贷款额度支出的担保费或保险费等额补助(费率原则上不高于2%),单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补助额度10万元。

(四)同一企业连续贴息贴保扶持不超出三年,且享受补助扶持的企业不受地方财力贡献限制。同一企业补助政策与区内其它金融奖励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已享受市级补贴政策的也不再享受区级补助)。

三、设立科技金融履约助贷基金

(五)区政府安排1500万元专项资金,对在科技金融合作银行中还贷履约优好企业给予还贷续贷支持,资助企业稳定融资。履约助贷基金存于合作银行专户,资助单一企业连续使用不超过三年,由区科技局与合作银行、担保公司签订委托管理使用细则,保证资金使用安全。

四、建立科技金融融资激励机制

(六)鼓励区内银行开发人才专项信用贷款、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和无抵押信用贷款等贷款业务,鼓励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积极开展信用担保、保险增信业务。银行、担保、保险公司开展的人才专项信用贷款、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贷款和无抵押信用贷款,经区科技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审核确认后,按实际贷款、担保、保险额度给予各机构1.5%的后补助。

(七)鼓励企业开发转化高精尖项目(包括专利技术产业化、关键设备升级换代开发、国外尖端技术国产化)吸引投资,凡获得基金公司和创投机构股权投资的企业按实际投资到位额给予一次性补助,获得投资50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到位额度的5%补助,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3%补助,1000万元以上的按2%补助(按梯次分开计算)。单一企业最高补助额度100万元。

五、大力扶持发展科技金融服务业

(八)加强“政、银、企”联动,鼓励引进企业征信、评级、风控等科技金融服务机构,鼓励财经类大学和金融研究机构来城阳单独设立或与企业、组织合作建设研究机构、咨询评估及培训机构。以上机构在城阳区注册落地,经区科技局认定,在城阳区因办公租赁场地,根据市场公平价格评估后,按第一年80%、第二年60%、第三年40%的比例给予连续三年的租赁费补助,单一机构最高补助租赁面积不超出300平方米。同一企业享受的补助政策与区内其他房租奖励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九)鼓励科技金融服务机构组建企业融资服务平台(融资数据中心)和科技金融联合协会,充分调动市场机制的力量,以“信用+信息”的服务体系为核心,开展科技金融系列活动和资源对接服务,在区内构建融资企业危机预警处置机制,引导企业构建合规管理体系,为投资机构和银行提供指引,撬动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为中小微科技型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形成科技金融服务策源地。

六、各相关单位职责分工

(十)区科技局负责组织年度申报工作,申报起止时段为上一年度的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负责汇总确定拟补助名单和补助金额,审核无误后报区政府批准,并负责将补助资金兑现给企业。

(十一)区财政局负责编列年度预算,并负责将资金拨付区科技局。

七、相关说明

(十二)申报补助的企业不得有违反国家、省、市、区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没有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近三年内不得有在科技主管部门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十三)申报补助的企业或机构应当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于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回已拨付款项;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四)本指导意见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区科技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28日。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1日




《关于促进城阳区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的科技金融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一、《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的科技金融指导意见》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融资难融资贵是制约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最大瓶颈,《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鲁政发〔2018〕26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型企业培育“百千万”工程的意见》 ( 青政发[2018]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