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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阳区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阳区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青城政发〔2020〕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省、市驻城阳各单位:

《城阳区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政府

2020年2月12日

城阳区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数字山东发展规划(2018-2022年)》《山东省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意见》 ( 鲁政办字〔2019〕124号)和《数字青岛发展规划(2019-2022)》《青岛市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 青政办字[2020]5号)的有关精神,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加快培育壮大数字经济,实现城阳高质量发展,结合城阳实际,制定本政策。

1.根据数字技术企业在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企业规模、经营情况等方面的综合表现,每年组织评选3-6家数字经济标杆企业,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评选5-10家数字经济创新企业,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50%奖励企业主要负责人,50%奖励企业。(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局)

2.对首次进入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的数字技术企业,获得省、市级扶持政策外,区财政给予配套奖励,进入前20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300万元,进入21-50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200万元,进入51-100名的一次性给予奖励100万元。连续两年进入榜单且排名提档,给予差额奖励。(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局)

3.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山东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数字技术企业(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省、市级扶持政策外,区财政分别配套给予3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获得人所在数字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奖补资金的70%用于单位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30%奖补主要完成人(研究团队)。(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4.被省级主管部门认定为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的数字技术企业,在享受省、市相关政策的同时,城阳区配套给予市级相同额度奖励。对经由园区运营机构新引进的且被省级主管部门认定为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的数字技术企业,每引入1家,按照100万元、20万元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自企业级别认定完毕且产生区级贡献后次年兑现。(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5.鼓励数字技术企业开拓市场、做大做强。数字技术企业参与区外数字经济项目公开招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完成后,按完成金额的1%给予奖励;数字技术企业参与区外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单个中标合同金额达100万元及以上的,合同完成后,按完成金额的3%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年度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额度不突破上年度企业实现的区级贡献。(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局)

6.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或企业在城阳区承办数字经济领域行业性大赛、产业大会、产业论坛等活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经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后按照企业自主出资的活动费用的50%予以补贴,每场活动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局)

7.支持数字技术企业参加数博会、智博会、软博会等展会,对参加国家部委、省级政府主办的,按其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特装费的5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每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局)

8.对获得风险投资机构股权投资的数字技术企业,按照实际到账投资额2%,给予单轮最高100万元的资金奖励,同一家企业每年的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局)

9.设立政府股权引导基金,重点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5G、智能制造等新兴领域的数字技术企业。(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10.城阳区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企业,5G产业企业,数字技术类高端科研机构,特色化专业化商务楼宇,跨境电商专题采购洽谈对接会,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等奖项的企业,数字经济产业项目引荐人,数字经济专业人才等方面,享受城阳区已出台的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5G产业,引进高校院所等高端科研机构,服务业创新发展,跨境电商,专利奖励,社会化招商,人才优先发展等相关政策。

11.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数字技术企业,均可按“不重复”的原则申请享受本政策。本政策与区政府其他扶持政策有重叠、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12.本政策具体实施的相关内容由区大数据局会同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本政策正式下发后,由区大数据局会同区科技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政策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件:关于数字技术企业的解释




附件



关于数字技术企业的解释



本解释根据《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组织申报2019年度山东省数字经济园区(试点)的通知》中附件四《关于数字经济企业的解释》制定。

数字技术企业应为数字产业化或产业数字化领域的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数字产业化领域企业为提供硬件产品、软件技术和解决方案,以及提供数字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企业。企业主营业务为:

1.设计或制造计算、存储和网络设备、电子元器件、智能终端和芯片等电子信息产品。

2.提供包含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和信息安全等领域的技术和解决方案。

3.从事数据中心、云计算中心和通信网络(如网络直联点、5G、IPV6)等领域的建设运营。

二、产业数字化领域企业为提供产业数字化技术的供应商。企业主营业务为:

1.农村电商、农业物联网应用等农业数字化相关。

2.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两化融合、机器换人、工业企业上云、工业互联网等工业数字化相关。

3.电子商务、数字金融、数字物流、数字旅游、数字设计、数字文化创意、新零售、分享经济等服务业数字化相关。

4.政务内外网建设、政务云建设,政府数据资源的汇聚整合和开发共享,互联网+政务应用,以及政府数据的宏观业务(如区域空间规划、财政、统计、科技等)决策支撑平台等数字政府建设相关。

5.数字城市建设(如城市大脑、智能交通、智慧社区等),数字化市场监管(如食品药品、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等),数字民生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