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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依据《厦门市关于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厦人社〔2016〕242号)的规定,从2016年10月起,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入工伤保险保险参保范围。现将有关参保登记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1.市、区属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为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在厦参加工伤保险。

2.省部属驻厦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参照规定,为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在厦参加工伤保险。

二、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1.基准费率

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准费率为0.2%。

2.当前实际费率

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第二批减轻企业负担政策的通知》 ( 厦府〔2016〕163号),工伤保险实行减半征收,即实际费率为0.1%。该减半征收政策执行至2017年12月。

三、参保及核对事项

(一)核对单位属性

在单位社保登记信息中已新增“单位属性”信息字段,字段内容分“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行业统筹单位(指原电力、电信、银行系统等养老保险在缴纳企业单位)”和“企业”。地税系统已根据单位税务登记信息和机关养老保险信息,自动采集各单位新增字段信息的内容。现请各机关事业单位于2016年10月31日前通过地税网站进行核实。

核对地址: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社保业务—社保信息查询—社保登记信息查询。

“单位属性”字段信息有误的,请单位填写《变更税务登记表》(地税网站下载),携带单位成立批复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到各地税办税服务大厅柜办理变更。

(二)参保确认

1.单位性质为市区、属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地税系统已依据机关养老保险参保信息,统一为在编人员新增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无需逐个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2.单位性质为省、部属机关事业单位的,且确认在厦参保的,各单位务必在在10月底为编制内工作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工作。

(1)省部属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