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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2016〕1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5日

厦门市补充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为建立多层次工伤保险体系,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用人单位经济负担,扩大商业保险在工伤保险领域的服务范围,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经参加厦门市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

已按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用人单位及其项目职工适用本办法。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厦门市工伤保险费补缴确认管理规定》补缴参保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补充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保险人为商业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参保职工。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为受益人。

第三条  补充工伤保险由厦门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依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保商业保险公司。

第四条  补充工伤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应当订立合同,保险期5年。

保险人应当充分利用专业优势,根据合同约定向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提供补充工伤保险服务和其他工伤保险服务。

因招标、合同终止等原因导致保险人变更或者年度投保连续性中断的,不影响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权益;承接的保险人对承接前的合同中尚未履行的部分,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第五条  补充工伤保险实行以支定投,根据待遇赔付项目、标准预算投保保费,经投保人公开招标后,按照招标结果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

补充工伤保险保费按月缴交。投保人按参保职工人数每月向保险人缴交当月补充工伤保险保费;属建设工程项目的,按当月建设工程项目征缴额折算参保人数缴交。

第六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保险期内,按以下规定享受补充工伤保险待遇:

(一)经认定为因工死亡的,增加支付工亡职工近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0万元。

(二)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从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