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盐政规发〔2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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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省属驻盐各有关单位: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规程》已经市长办公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盐城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15日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需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下简称补偿决定)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根据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
(二)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是指被征收房屋产权不明、产权有纠纷或者产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形。
第四条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依法提出补偿决定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被征收房地产权属、性质、用途等证明材料;
(四)未登记建筑认定意见;
(五)对被申请人的征收补偿与安置方案;
(六)房屋征收决定及公告;
(七)签约期限公告及公示证明;
(八)选定评估机构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