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盐城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盐城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盐房管〔2018〕96号
亭湖区、盐都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快推进市区“三治三化”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专项行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盐城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盐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盐城市城乡建设局
2018年8月27日
盐城市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结算凭证安置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市区新一轮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区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满足被征收人多元化的安置需求,改善城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 盐政发〔2011〕210号)、《
盐城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 盐政发〔2012〕135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棚户区(危旧房、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意见》 ( 盐政发〔2016〕15号)、《
盐城市市区旧城区(棚户区)改建房屋征收及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盐政规发〔2018〕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偿资金结算凭证(以下简称“结算凭证”)安置是市区现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的补充,被征收人可以选择结算凭证安置方式。
结算凭证安置是指市区范围内(不含大丰区)住宅房屋征收项目的实施主体在征收过程中,对选择结算凭证安置的被征收人,依照货币补偿方式确定的标准,将住宅房屋征收货币补偿金额以结算凭证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由被征收人在市区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含车库、储藏室等配套用房)用于安置的行为。
结算凭证是征收实施主体给予被征收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的资金凭证,被征收人用结算凭证抵付购房款。
被征收人选择结算凭证安置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相关规定给予政策奖励。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但不选择结算凭证安置的被征收人,仍实行原货币补偿政策,不享受结算凭证安置相关奖励政策。
第三条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城南新区管委会是棚改征收安置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结算凭证安置工作。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结算凭证安置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市区结算凭证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区结算凭证安置的征收政策指导工作。市(区)规划、国土、税务、物价、公积金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结算凭证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实行统一的结算凭证样式,由市城乡建设局制定,具体印制和分发由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结算凭证应注明征收项目名称,协议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结算凭证金额以及结算凭证使用的相关规定等内容,并由各区征收实施主体加盖公章。
结算凭证仅限于被征收人购房时使用,不得转让、赠予和抵押。
第五条 结算凭证金额为被征收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结算凭证安置奖励的金额不计入结算凭证金额。
第六条 结算凭证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12个月,超过12个月结算凭证自动失效。持结算凭证未购房或超过期限未购房的,不再适用结算凭证安置政策,被征收人只能按照原货币补偿相关政策规定按实结算征收补偿款,并按结算凭证持有时限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超过12个月不再计息)。
第七条 被征收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其购房价格及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征收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房人)自行协商。
第八条 市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结算凭证安置的,实行自愿原则。参与结算凭证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及时将拟用于结算凭证安置的新建商品房房源情况、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手续等资料提供给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各区住建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各区住建部门要将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房源在网站公示,供被征收人选房参考。
第九条 结算凭证安置操作程序:
(一)发布征收决定公告。征收实施主体在征收范围内发布征收决定公告时,除需载明《
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