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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年4月16日                                  财税[2001]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关于典当行业监管职责交接的通知》(银发[2000]205号)法规,将典当行业由人民银行监管改由国家经贸委统一归口管理。据此,现对典当行业企业所得税征管和收入级次划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包括地方金融保险企业,不包括城乡信用社)投资或参股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征管工作仍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对中央企事业单位、金融保险企业未投资或参股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征管工作一律改由地方税务局负责。

二、对于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工作的典当企业,其所得税收入级次划分和税款缴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地方所办企业的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