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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年修订版)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发〔2016〕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青政发〔2021〕5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青政发〔2021〕7号定, (一)将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应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商事主体进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填报《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不在不动产登记信息数据库内,无法核验的,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供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相关申请材料。”

  (三)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含创业园、产业园、创业空间、孵化器等)可以采用集群入驻方式登记多家商事主体,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除外。集中办公区管理细则由登记机关制定。”

  (四)删去第十条。

  (五)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商事主体未经产权人或者合法支配权人同意使用其住所信息向登记机关申请初始商事登记,被产权人或者合法支配权人投诉,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确认其初始登记住所信息虚假、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将该商事主体住所登记信息虚假情况在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标注。”



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版)

为放宽商事主体准入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青政发〔2016〕17 号)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4月18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青政发〔2021〕7 号)进行修订。

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2021年修订版)



第一条  为放宽商事主体准入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