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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2002年修订版】

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2002年修订版】
(1998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48号公布 根据2002年5月2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修改)
  第一条  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为人类生存、生活和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创造优良生态环境为目的的森林。具体包括: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红树林、农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内的森林和风景观赏林、休憩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工业环保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

  第三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生态公益林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生态公益林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科学经营、严格管护的方针。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六条  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资金来源:

  (一)各级人民政府每年财政安排的林业资金中,用于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的资金不少于30%。

  (二)省每年安排治理东江、北江、韩江水土流失经费中,用于综合治理水土流失的生物措施经费不少于25%。

  (三)省每年从东深供水工程水费收入中安排1000万元,用于东江流域水源涵养林建设。

  (四)东江、西江、北江、韩江等生态公益林建设重点工程,列入省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七条  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省财政对省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按每年每亩2.5元给予补偿,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给予补偿。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编制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因害设防,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相协调。

  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生态公益林体系建设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全省生态公益林面积应当不少于林业用地总面积的30%。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生态公益林规划面积按所占林业用地总面积的比例确定为:山区县占25%以上,半山区、丘陵县占30%以上,平原县占40%以上。城镇城区内应当有30%以上布局合理的绿化造林用地。

  第十条  生态公益林规划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划定的生态公益林,其原来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生态公益林区内的宜林荒山、沙滩、滩涂,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限期造林,沿海基干林带宜林地段应成带造林,不留缺口。

  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内现有的针叶纯林,郁闭度在0.3以下的林地,应当进行补植、套种或者更新改造。

  生态公益林的郁闭度应逐步达0.7以上。

  第十二条  生态公益林中的水源涵养林和水土保持林区,原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地方,可在该区内划出15%以下的林地发展竹、茶、果、药等经济林。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森林公园、风景观赏林、国防林、母树林、科研林等的建设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封育管护工作,按每66.7~200公顷划定综合管理责任区,落实管护人员。并根据地形、地势,开设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