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版】
(2015年12月1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公布 根据2019年1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9号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景观林带建设,加强生态景观林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态景观林带,是指在江河两岸、沿海海岸以及交通干线两侧的一定范围内,规划建设的具有生态保护和观赏功能的森林绿化带。
生态景观林带的具体范围由生态景观林带建设规划确定。
第四条 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共建;
(二)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三)整合资源、优化提升;
(四)统筹规划、强化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省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是建设、管理生态景观林带的责任主体,负责生态景观林带的土地供给和资金筹措,并建立相关部门、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共同参与的生态景观林带管理工作机制。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认种、认养生态景观林带的林地、林木。
第六条 省绿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绿化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
第七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用地范围内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
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生态景观林带范围内废弃矿山、采石场的复绿。
公路管理机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公路、铁路建设用地范围内生态景观林带的建设、管理。
第八条 省绿化委员会编制全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规划,应当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全省生态景观林带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生态景观林带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生态景观林带建设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生态景观林带建设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不得减少生态景观林带的总长度和总面积,并参照规划编制、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确定生态景观林带的管护单位,并与其签订管护责任书。
生态景观林带管护单位应当落实抚育管护措施,及时做好除草、割灌、松土、扩穴、排水、追肥等抚育管护工作,确保生态景观林带的整体效果。
第十一条 生态景观林带管护单位应当建立森林消防和安全巡查制度,配备护林员。
护林员应当巡护生态景观林带,及时制止未经批准擅自野外用火和破坏生态景观林带的行为,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n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