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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后续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后续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后续管理,落实“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国税发〔2003〕11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后加强后续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88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后续管理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根据饲料产品生产实际情况,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五大类。根据省农业厅提供的饲料产品分类管理办法,我省的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各分五类,即猪用饲料、鸡用饲料、鸭用饲料、其他畜禽用饲料、水产用饲料(目录见附件1)。

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和饲料添加剂不属于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

二、饲料产品生产企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应委托具备产品质量检测资质(简称CMA资质)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免税饲料产品进行检测(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除外),并由检测机构出具《免税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以下简称《合格证明》,样式见附件2)。

三、我省饲料产品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进行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备案时,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分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饲料产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的,应提供《合格证明》;

(二)批发、零售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的,应提供相关免税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如上述资料无法取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委托具备产品质量检测资质(简称CMA资质)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四、饲料产品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其他货物的,应分别核算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不能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五、饲料产品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开具销售发票须与《合格证明》上的饲料产品名称一致,否则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纳税人需备注本企业产品特别名称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按附件1“备注”栏的要求进行备注。

六、各市、县局要加强对饲料产品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管理,执行中如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免税优惠的,应及时取消其优惠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充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免税饲料产品目录.doc

2.免税饲料产品合格证明.doc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11月1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后续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免税饲料产品如何分类?

根据饲料产品生产情况,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分为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五大类。

根据省农业厅饲料产品分类管理办法,我省的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浓缩饲料各分五类,即猪用饲料、鸡用饲料、鸭用饲料、其他畜禽用饲料、水产用饲料。

二、哪些免税饲料产品需进行检测?

我省免税饲料产品需检测品种为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的所有饲料产品。

三、我局认可的省内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机构是哪些?

具备产品质量检测资质(简称CMA资质)的饲料产品检测机构都可进行免税饲料产品检测,检测合格后由检测机构出具《免税饲料产品合格证明》。

四、饲料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享受免税政策进行备案时应提供那些资料?

除按《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外,还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一)饲料产品生产单位生产销售免税饲料产品(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的,应提供相关免税饲料产品的《合格证明》;

(二)批发、零售企业销售免税饲料产品(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的,应提供相关免税饲料产品《合格证明》的复印件;如上述资料无法取得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委托具备CMA资质的饲料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提供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

五、纳税人生产销售免税饲料产品如何开具销售发票?

饲料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销售免税饲料产品开具销售发票须与《合格证明》上的饲料产品名称一致,否则不得享受优惠政策。纳税人需备注本企业产品特别名称的,可在发票备注栏按规定进行备注。

六、如何加强对生产销售免税饲料产品企业的日常管理?

各市、县局要加强对饲料生产、批发和零售企业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管理,执行中如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弄虚作假骗取免税优惠的,应及时取消其优惠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予以处理。

七、上述规定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补充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同时废止。



附件1

免税饲料产品目录


饲料大类

饲料系列

饲料产品

备注





配合饲料

配合饲料

复合预混料



猪用配合饲料

仔猪(小猪)用配合饲料

包括仔猪(小猪)用配合饲料、仔猪前期用配合饲料(含:教槽料、代乳料、保育料、乳猪料)、仔猪后期用配合饲料

生长肥育猪(中大猪)用配合饲料

包括生长肥育猪用配合饲料、生长肥育猪前期(中猪)配合饲料、生长肥育猪后期(大猪)配合饲料

其它猪用配合饲料

包括怀孕(妊娠)母猪配合饲料、哺乳母猪配合饲料、种公猪用配合饲料


鸡用配合饲料

肉鸡用配合饲料

包括肉鸡(前期、中期、后期)配合饲料

蛋鸡用配合饲料

包括蛋鸡生长期配合饲料、蛋鸡产蛋期(前期、高峰期、后期)配合饲料


鸭用配合饲料

肉鸭用配合饲料

包括肉鸭(前期、中期、后期)配合饲料

蛋鸭用配合饲料

包括蛋鸭生长期配合饲料、蛋鸭产蛋期(前期、高峰期、后期)配合饲料



其他畜禽用配合饲料

兔用配合饲料


牛用精料补充料


羊用精料补充料


鹌鹑用配合饲料


其它畜禽用配合饲料













水产用配合饲料


















猪用复合预混料

龟用配合饲料


甲鱼(鳖)用配合饲料


虾用配合饲料


蟹用配合饲料


黑鱼用配合饲料


黄颡鱼用配合饲料


鲫鱼用配合饲料


鲈鱼用配合饲料


河鳗鱼用配合饲料


鮰鱼用配合饲料


鲌鱼用配合饲料


鳝鱼用配合饲料


混养鱼用配合饲料


黄鱼用配合饲料


海鳗鱼用配合饲料


贝类用配合饲料


蛙类用配合饲料


其他海水鱼用配合饲料


其他淡水鱼用配合饲料


其他水产用配合饲料


仔猪用复合预混合饲料

仔猪(小猪)用(前期、后期)复合预混合饲料

生长肥育猪用复合预混合饲料

包括生长肥育猪前期(中猪)复合预混合饲料、生长肥育猪后期(大猪)复合预混合饲料

其它猪用复合预混料

包括怀孕(妊娠)母猪复合预混合饲料、哺乳母猪复合预混合饲料、种公猪用复合预混合饲料


鸡用复合预混料

肉鸡用复合预混料

包括肉鸡(前期、中期、后期)复合预混合饲料

蛋鸡用复合预混料


包括蛋鸡生长期复合预混合饲料、蛋鸡产蛋期(前期、高峰期、后期)复合预混合饲料

鸭用复合预混料

肉鸭用复合预混料


包括肉鸭用(前期、中期、后期)复合预混合饲料

蛋鸭用复合预混料


包括蛋鸭生长期复合预混合饲料、蛋鸭产蛋期(前期、高峰期、后期)|复合预混合饲料

其他畜禽用复合预混料

兔用复合预混料


其它畜禽用复合预混料

可按养殖动物类

水产用复合预混料

水产用复合预混料

可按养殖动物类

浓缩饲料




猪用浓缩饲料

仔猪用浓缩饲料

包括仔猪(小猪)用浓缩饲料、仔猪前期浓缩饲料、仔猪后期用浓缩饲料

生长肥育猪浓缩饲料

包括生长肥育猪浓缩饲料、生长肥育猪前期(中猪)浓缩饲料、生长肥育猪后期(大猪)浓缩饲料

其它猪用浓缩饲料

包括怀孕(妊娠)母猪浓缩饲料、哺乳母猪浓缩饲料、种公猪浓缩饲料

鸡用浓缩饲料

肉鸡用浓缩饲料


蛋鸡用浓缩饲料


鸭用浓缩饲料

肉鸭用浓缩饲料


蛋鸭用浓缩饲料


其他畜禽用浓缩饲料

其他畜禽用浓缩饲料


水产用浓缩饲料

水产用浓缩饲料

可按养殖动物类




附件2

免税饲料产品合格证明(样式)

xx(检测机构简称)免饲合〔××〕xx

根据《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后续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号)文件要求,我单位对你单位以下免税饲料产品进行了检测,结果合格,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批、零企业

是﹙﹚

否﹙﹚

序号

饲料大类

饲料系列

产品名称

1




2




3






检验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