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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无锡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无锡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锡人社发〔2020〕4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苏政办发〔2019〕71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 锡政办发〔2019〕74号)精神,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规范专账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以下简称“专账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账资金使用范围

  专账资金主要用于各类职业培训补贴,包括企业职工培训、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制培训等,以及国务院批准或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其他支出。

  (一)企业职工培训

  1.本市企业参保职工参加各类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参加线上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参加“江苏省百万技能人才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以下简称百万练兵活动)目录内竞赛,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2.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学徒)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外来贫困劳动力、我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本市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以工代训补贴。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坚持生产并对新入职或转岗一线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按规定给予不超过2个月的一次性以工代训培训补贴。

  4.结合疫情催生的新业态、新模式,创新职业培训内容,大力支持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5.对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组织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参加安全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1.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和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2.对参加经济薄弱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3.对在锡高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4.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等,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5.对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未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年龄不设上限)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

  (三)其他培训

  1.本市企业职工、其他在职人员自主选择我市具备职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符合当年度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社会化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

  2.本市龙头企业、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等培训机构以项目制方式承担政府部门开展的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研修能力提升培训。

  3.重点围绕企业急需紧缺技能人才需求,新产业、新职业、新技能、新业态、创新创业等发展方向以及乡村振兴、安全生产等相关领域,企业开展培训或培训机构开展的项目制培训。

  二、补贴政策

  (一)补贴标准及条件

  1.企业职工培训

  (1)岗前培训补贴。具体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落实企业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补贴的通知》(锡人社发〔2020〕5号)规定执行。

  (2)以工代训补贴。具体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市财政局办公室《关于发放市区参保企业“以工代训”补贴的通知》(锡人社办〔2019〕58号)文件规定执行。实施企业稳岗扩岗专项支持计划,扩大以工代训范围,具体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就高不重复享受。

  (3)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在我市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含建筑企业单独参加工伤保险,下同)的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备案开展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含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项目培训,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初级工(五级)1000元/人、中级工(四级)1500元/人、高级工(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4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其中,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含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高级工及以上等级的培训补贴不受年度公布的紧缺职业(工种)限制,均享受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标准。符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人员,按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组织在岗职工参加线上职业培训的,具体按照《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线上培训工作的通知》(锡人社办〔2020〕10号)规定执行。结合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要求,2020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岗前培训、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继续实施。具体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惠企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通知》 ( 锡人社发〔2020〕38号)规定执行。

  (4)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在我市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职工(含见习期学徒,不含在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锡人社函〔2019〕126号)文件执行。

  (5)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本市高危行业企业在岗从业人员、各类特种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安全技能培训并获得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颁发和认定的相关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安全技能培训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 锡人社发〔2020〕27号)规定执行。

  (6)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培训补贴。对本市一线岗位职工参加江苏省百万练兵活动目录内竞赛,取得江苏省百万练兵技能竞赛考核合格证书的,按每人5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技能竞赛培训补贴。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培训补贴不得与通过竞赛晋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获得的职业技能竞赛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2.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1)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本市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和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等各类就业重点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经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证书的,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0元/人、初级工(五级)1000元/人、中级工(四级)1500元/人、高级工(三级)2000元/人的补贴标准,给予培训补贴。实际培训费低于相应等级补贴标准,以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为准。对参加政府购买就业培训服务项目,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政府购买价给予培训补贴。

  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2)创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主要包括创业意识培训(GYB)、创办企业培训(SYB)、改善企业培训(IYB)和政府购买类创业培训,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锡人社发〔2016〕73号)、《关于明确创业扶持资金申领审核操作办法的通知》 ( 锡人社发﹝2018﹞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3.其他培训

  (1)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补贴。本市企业一线岗位职工、其他在职人员根据岗位技能提升要求,自主选择具备职业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符合年度发布的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目录范围的技能培训项目,且申领补贴时依法在锡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及以上,经技能评价合格,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高级工(三级)2000元/人、技师(二级)3000元/人、高级技师(一级)4000元/人给予培训补贴,符合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范围且为企业职工的,补贴标准在对应等级补贴标准基础上再上浮30%。对培训发票收费额大于补贴标准的,按照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培训实际收费额给予补贴。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补贴不可与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2)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支持企业依托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高职院校、公共实训基地等通过项目制方式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岗位研修能力提升培训或创新能力培养,项目实施方案应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对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的补贴标准给予承训单位补贴。参加省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具体补贴事项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当期培训文件规定执行。

  (3)项目制培训补贴。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企业或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或创业培训项目,为重点就业群体免费提供培训。对企业自主开展培训或者职业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结合市场紧缺急需等因素,根据培训成本按每人最高不超过3000元(安全技能项目制培训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给予企业或培训机构补贴。培训计划经人社部门或行业部门备案后,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

  参加上述1、2、3类职业培训并通过技能评价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其对应补贴标准已含培训费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未经培训直接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考核,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或专项职业能力)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相应证书的人员,凭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或经备案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开具的技能鉴定费有效票据全额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补贴原则及方式

  1.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江苏省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考核合格证等,下同)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各类职业培训补贴应于获证后12个月内申请。

  2.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证书(不含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江苏省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考核合格证)的参训人员,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申领补贴的职业培训项目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年度《无锡市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工种)目录和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范围。

  4.对企业组织开展以工代训、岗前培训、转岗转业培训、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含线上技能培训)的,培训补贴实行直补企业;对劳动者个人出资参加社会化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的,按照“先垫后补”原则,实行直补个人;对于企业或培训机构组织开展技师、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制培训的,实行直补企业或培训机构;安全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除外)、技能竞赛培训补贴实行直补个人;对未经培训直接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实行直补个人。

  在国家和省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