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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职业技能项目制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无锡市职业技能项目制培训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锡人社发〔2023〕4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无锡市职业技能项目制培训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17日

无锡市职业技能项目制培训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健全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强化职业技能培训赋能产业导向,规范培训项目管理,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加强新职业新业态培训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办〔2021〕34号)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锡人社发〔2023〕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项目制培训以规范培训管理、提升项目实效、保障资金安全为管理原则,全面落实“放管服”要求,优化服务,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和“双随机、一公开”等管理方式。

  第三条 江苏省无锡技师学院(无锡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高训中心”)负责项目制培训政策的落实和经办服务。

  第二章  培训范围

  第四条 项目制培训方向以培育产业紧缺技能人才和促进就业为导向,聚焦“465”现代产业集群等发展需要,突出智能制造、数字技能、绿色技能、新职业、新业态以及创新创业、重点民生等领域,提高技能人才职业素养和岗位技能。

  第五条 项目制培训项目名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技能类职业(工种)以及国家人社部最新发布的技能类新职业(工种)名称;不适宜使用职业分类大典中职业(工种)名称的,根据岗位技能特性,可以名词(如设备名称等)加动词(如操作、制造等)命名。

  第六条 项目制培训范围主要是目前尚不能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或在我市不具备组织职业技能评价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第七条 项目制培训内容应包括职业技能、职业素养和求职能力等,将数字技能内容融入培训评价过程。培训形式主要包括订单培训、专项培训、新职业培训、创业创新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职业培训包等,可通过线上、线下等方式开展培训。

  第三章  培训对象

  第八条 以劳动年龄段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锡市区内企业职工(含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为主要培训对象,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本市户籍或本地高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就业重点群体和灵活就业人员。

  第四章  实施主体

  第九条 项目制培训承训机构,应依法在锡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资质或相应培训条件,且近三年无培训违法违规记录。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央企、国企、龙头企业、行业内代表性企业(不含专营劳务派遣的企业)等用人单位。

  (二)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含其他职业院校)。

  (三)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承担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各级公共实训基地、行业协会(学会)等。

  (四)优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五)受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机构。

  第五章  项目确定

  第十条 人社部门在本市范围内面向社会广泛征集培训项目。拟承训单位(申报单位)向高训中心提交《无锡市职业技能项目制培训申报书》(附件1)。高训中心负责对项目申报书进行书面初审。

  第十一条 培训项目及承训单位确定方式如下:

  (一)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培训项目,按规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承训单位;

  (二)未达到公开招标采购限额标准的培训项目,且只有一家单位申报,通过专家评审方式确定培训项目及承训单位;有两家及以上竞争的,择优确定承训单位。

  (三)因工作期限等特殊情况的培训项目,可采用特例采购等方式确定承训单位。

  第十二条 结合申报单位的承训能力、项目培训成本和年度资金总量等因素确定培训人数,单个班级规模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第十三条 培训项目在申报单位报价的基础上,按照制造类不超过3000元/人、生产服务类不超过2000元/人、生活服务类不超过1000元/人的标准,实行“单独核价、一项一价”。

  第十四条 培训项目成本主要用于场地设备使用费、师资费、培训材料费、实训耗材费、方案制定、命题费及考核人员劳务费、管理服务费(按不超过10%计提)等培训过程中实际产生的费用,不得用于住宿费、餐费、交通费等支出。其中,培训场所及培训设备使用产生的折旧、租赁、能耗等费用,按每人每课时不超过6.25元列支成本;项目产生招标代理费的,纳入项目制培训成本。培训项目由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核定成本总额,确定培训人均单价。

  第十五条 通过规定程序确定培训项目、培训成本及承训单位后,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制培训清单。

  第六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制培训实行开班申报制度,承训单位应于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完成“无锡人社网上办事大厅”开班申报工作。

  第十七条 承训单位应严格按照培训教学计划开展项目制培训,并签署《无锡市职业技能项目制培训诚信承诺书》(附件2),加强培训签到、台账资料收集存档、效果监测等培训过程管理,切实做到培训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八条 承训单位承诺按照经备案的考核方案组织考核,填写《无锡市职业技能项目制考场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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