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医疗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全文失效】
厦医保〔2020〕33号
USHUI.NET®提示:官网标注失效
各有关单位:
为减轻企业负担,帮助企业渡过经营困难期,根据《
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
医保发〔2020〕6号)及全省医疗保障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提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阶段性减征
2020年2月至6月,企业为本市职工、外来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分别按4%、3%征收,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生育保险费率和机关、事业单位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