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

庆政办规〔202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黑政办规〔2020〕3号),全力支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高新区、经开区、各县区要进一步加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力度
1.加强防疫指导。市里统一发布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系列预防控制指引,高新区、经开区、各县区要强化主体责任,指派专人指导企业完成复工复产准备工作,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复工复产。(责任单位:市卫健委)
2.落实复工复产措施。指导企业制定复工复产方案和应急预案,落实疫情主体责任和各项措施,做到检疫查验、设施物资、内部管理及隔离等措施到位,确保生产生活平稳有序。(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卫健委)
3.统筹做好防护。帮助企业解决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测温仪等防控物资购置问题。大型企业要设立集中隔离点。各类省级及以上开发区(高新区、经开区、工业园区)由管委会统一设立集中隔离点。对不具备自行设置集中隔离条件的中小企业,由当地政府集中安排。(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4.拓宽招工渠道。加大企业复工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精准摸查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及时发布,推进线上供求匹配对接和远程招聘。挖掘本地供给潜力,满足企业阶段性用工需求。(责任单位:市人社局)
二、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减轻企业生产经营负担
5.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6个月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执行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6.扩大以工代训补贴范围。参保企业新吸纳劳动者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月500元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开展天数计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7.减免中小企业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等业主(房东)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6个月房租减半。疫情期间,引导享受过财政支持政策的小微企业创业载体带头减免承租的小微企业房租。鼓励其他物业持有人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免租金。(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8.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园。对在疫情期间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通过减免租金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
三、进一步加大财税金融支持
9.落实财政支持政策。对列入国家和省确定的省内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生产口罩、隔离服、防护服、电子测温仪等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设备投资补助、政府采购绿色通道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信局、市金融办)
10.落实企业税收减免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中小企业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政策。(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11.给予延期缴纳税款政策支持。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且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税务机关压缩办理时限,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2.优先办理相关企业退税。优先、加快为符合条件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中小企业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和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缓解企业资金占用,支持企业释放产能、扩大生产。(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3.及时办理停业登记及定额调整。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简化停业登记办理流程,纳税人可自行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或无需申请由税务机关发起批量处理等方式办理。对因疫情影响经营的,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14.加强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引导法人银行机构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加大信贷融资供给,做好受困企业的金融服务。持续落实小微企业“两增两控”有关要求,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银行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企业,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和个人,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大庆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营商局)
15.着力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特别是对疫情防控必需、群众基本生活必需等重点领域的中小企业,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确保2020年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大庆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办、市工信局)
16.提高金融服务效率。针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的融资需求,各银行机构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持续开展“百行进万企”“金助民企小微”等活动,引导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话、微信等线上形式,持续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开展对接,着力满足企业融资需求。(责任单位:大庆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大庆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
17.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帮助企业尽快获得贷款。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运用应急贷款周转金解决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还贷续贷难题,企业申请额度最高可放宽到当期归还银行贷款额度的100%,减免企业使用应急贷款周转金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四、进一步优化政府服务,帮助企业稳定生产
18.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加大生产要素保障。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要素生产保障单位对疫情期间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用电、用水、用气实施阶段性费用缓缴,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
19.派驻首席服务员。对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指定首席服务员和工作专班,推行承诺制、代办制等“五制”服务办法,用好审批“绿色通道”。同时,市政府实行以视频会议或网络办公形式为主的周会办制度,研究需要市级协调解决的问题。(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营商局)
20.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各部门要按照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实际需要,创新服务举措,减程序、减环节、减时间、减接触,采取灵活办公方式,充分利用网络平台,力争做到大部分网络办、小部分预约办、特殊情况现场办。(责任单位:市营商局)
本实施意见实行分级兑现,市级由市工信局总牵头落实,各责任单位、各相关企业要根据各自职能,分项逐条制定细则办法、条件和标准,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各责任单位要帮助企业积极与省级对口部门沟通,争取政策支持,确保惠企政策落到实处。区级(含高新区、经开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及时兑现。各县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意见执行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期限的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解除止。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的,我市遵照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2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意见>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