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酒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市与县(市、区)及酒泉经开区收入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泉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市与县(市、区)及酒泉经开区收入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酒政发〔2020〕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酒泉经开区管委会:


  《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市与县(市、区)及酒泉经开区收入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月21日四届市政府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酒泉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5日




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市与县(市、区)及酒泉经开区收入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省与市州及省直管县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的通知》 ( 甘政发〔2019〕6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稳定现有市与县(市、区)及酒泉经开区收入划分总体格局,巩固增值税等收入划分改革成果。

  (二)建立更加均衡合理的留抵退税分担机制。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建立留抵退税制度的要求,在保持留抵退税市与县(市、区)及酒泉经开区分担比例不变的基础上,合理调整优化分担办法。

  (三)稳步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按照中央适时调整完善地方税税制部署,积极培育壮大地方税税源,增强市、县(市、区)及酒泉经开区应对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能力。

  二、改革措施

  (一)保持增值税市级与县(市、区)及酒泉经开区分享比例稳定。根据《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省与市州及省直管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 甘政发〔2016〕54号精神,省与市州及省直管县保持目前增值税分享比例不变,即增值税中央分享50%后,地方分享50%中,除省级收入外,其他增值税省级分享15%,市州及所属省直管县分享35%。按照保持现有财力格局总体稳定的基本原则,市级与肃州区及市属企业保持现行增值税分享比例不变,即增值税地方留成的35%中,中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玉门油田分公司、玉门石油管理局、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甘肃销售分公司、甘肃省烟草公司酒泉市公司、国网甘肃省电力公司酒泉供电公司、酒泉广厦建业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共7家市属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为市级收入,其他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市级与肃州区按照5:5的比例分享,即市级17.5%、肃州区17.5%。市级与酒泉经开区增值税分享比例按照《中共酒泉市委办公室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调整酒泉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酒办发〔2018〕115号)执行,即酒泉经开区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按照市级与酒泉经开区、肃州区1:3:6的比例分享,市级3.5%、经开区10.5%、肃州区21%。

  (二)继续保持市级与市管园区收入分享比例不变。为进一步增强市级财政统筹能力,促进市管园区协调发展,市级与酒泉循环经济产业园、酒泉现代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园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照《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管园区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酒政办发〔2012〕107号)执行,即市级与酒泉循环经济产业园、酒泉现代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园地方留成收入按照2:8的比例分享。

  (三)调整完善增值税留抵退税分担机制。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增值税留抵退税机制的统一部署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