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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现就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一)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二)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1月1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年01月19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的要求,促进税务师事务所业务创新、技术创新、转型升级和规范、健康发展,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属于规范性文件。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定位是什么?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规定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的基本条件、办
【注师】相关法规
【人力资源】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