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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调整济南市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和调整济南市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2010-12-29                                                             济地税函[2010]273号                


局属各单位:

为更好的适应我市财政体制改革,体现“受益与负担相一致”原则,切实发挥社区税收管理工作的效能,进一步加强我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下简称三税)的税收管理,根据现行有关政策规定,经认真研究,现对三税纳税地点问题进行统一规范和明确,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三税纳税地点规定

(一)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我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按照属地原则实施税收管理。凡在我市境内跨区、县(市)拥有应税房产和土地的纳税人,不论其用途如何,均应向房产、土地座落地主管地税机关分别申报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和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时间划分。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实施管理。

1、2011年1月1日前开工并已向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仍由其主管地税机关受理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工作。

2、2011年1月1日后开工或已开工尚未实现收入、未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该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和清算管理工作。

二、三税纳税登记管理规定

凡在我市范围内跨区、县(市)拥有房产、土地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规定,持有关资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房产和土地权属证明、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资料等)到房产、土地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坐落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收管理。

【房产税】相关法规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