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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税局 山东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修订】


山东省地税局 山东省土地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修订】
鲁地税地字[1996]11号

条款修订 成文日期:1996-10-24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以下条款修订

“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文),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修改为“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工作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文),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第一条修改为:“各级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具体情况,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协调,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征收管理制度,强化源泉控管手段,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税务部门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需要,积极提供真实可靠的房地产交易情况资料,并严把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手续关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发放关,配合税务部门搞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第二条修改为:“加强土地使用权的产权管理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衔接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对纳税人转让房产行为的合法性、估价报告及申请价格进行确认后,应责成纳税人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同时,将房地产交易的有关内容填写‘房地产转让情况通知单’(‘通知单’式样附后),及时通知当地税务部门;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后,税务部门应责成其持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通知单’的传递程序及印制工作,由各市税务部门商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确定。”
第三条修改为:“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应按税务部门征管需要,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土地评估资料;土地评估机构不健全或未按要求提供评估资料的,各市税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省税务局和省土地管理局,重新确定土地评估机构。”
第四条修改为:“各级税务部门应与土地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定期搞好土地隐形市场的清理工作,对非法进入市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将转让房地产行为规避成租赁行为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缴其应纳税款。”


各市、地地税务局,土地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地方税务部门的工作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修改为“为了进一步完善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加强工作配合,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号文),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具体情况,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协调,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征收管理制度,强化源泉控管手段,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需要,积极提供真实可靠的房地产交易情况资料,并严把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手续关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发放关,配合地方税务部门搞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第一条修改为:“各级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具体情况,积极与土地管理部门协调,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征收管理制度,强化源泉控管手段,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根据当地税务部门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需要,积极提供真实可靠的房地产交易情况资料,并严把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手续关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发放关,配合税务部门搞好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二、加强土地使用权的产权管理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衔接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对纳税人转让房产行为的合法性。做人报告及申请价格进行确认后,应责成纳税人到当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同时,将房地产交易的有关内容填写“房地产转让情况通知单”(“通知单”式样附后),及时通知当地地方税务部门;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后,地方税务部门应责成其持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通知单”的传递程序及印制工作,由各市、地地方税务部门商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确定。
第二条修改为:“加强土地使用权的产权管理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衔接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对纳税人转让房产行为的合法性、估价报告及申请价格进行确认后,应责成纳税人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纳税手续,同时,将房地产交易的有关内容填写‘房地产转让情况通知单’(‘通知单’式样附后),及时通知当地税务部门;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后,税务部门应责成其持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通知单’的传递程序及印制工作,由各市税务部门商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具体确定。”

三、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应按法地地方税务部门征管需要,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土地评估资料;土地评估机构不健全或未按要求提供评估资料的,各市、地地方税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土地管理局,重新确定土地评估机构。
第三条修改为:“省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授予评估资格的土地评估机构,应按税务部门征管需要,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土地评估资料;土地评估机构不健全或未按要求提供评估资料的,各市税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及时报告省税务局和省土地管理局,重新确定土地评估机构。”

四、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应与土地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定期搞好土地隐形市场的清理工作,对非法进入市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将转让房地产行为归避成租赁行为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缴其应纳税款。
第四条修改为:“各级税务部门应与土地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定期搞好土地隐形市场的清理工作,对非法进入市场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将转让房地产行为规避成租赁行为的,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追缴其应纳税款。”

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1-10

为了完善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加强税务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配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