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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

国侨发[200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侨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侨办,各副省级城市侨办:

现将《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

为适应侨情变化和侨务工作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及其实施办法,现对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的身份做如下界定。
一、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一)“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二)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三)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

三、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一)“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
(二)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四、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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