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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规定,第四条自2021年9月1日起契税优惠政策废止。虽然第四条废止,但是相关优惠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体现,请结合引用。

USHUI.NET®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规定,继续执行所列文件及第三条规定的印花税优惠政策。

 成文日期:2007-03-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国务院2006年11月11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外国银行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我国设立外商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已经在我国设立的分行可以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过程中,原外国银行分行的债权、债务将由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继承。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中有关税收处理问题,应以改制前后的营业活动作为延续的营业活动为原则,现就具体税收处理通知如下:

一、营业税、增值税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过程中发生的向其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转让企业产权和股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资产转移问题。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时,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1997]207号规定的原则,其各项资产应按账面价值进行转让。

(二)亏损弥补问题。

外国银行分行改制前发生的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可以在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中延续弥补,弥补年限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年限,自原外国银行分行亏损发生的年度延续计算。

(三)税收优惠问题。

改制前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外资所得税法规定应享受但尚未享受或享受尚未期满的定期减免税优惠待遇,由改制后相应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继续享受到期满;改制前外国银行分行已经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
【涉外税收】相关法规
【并购重组】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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