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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后库存化肥的增值税如何缴纳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规定,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的库存化肥,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三、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本通知所称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根据财税〔2015〕90号 规定,

一、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4号规定,

一、2015年9月30日前,纳税人应将库存化肥品种、数量等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按期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随同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提交库存化肥销售情况的有关说明材料,详细列明本期销售库存化肥的品种、数量、发票开具份数、发票号码、发票代码、销售额、增值税税额等情况。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建立库存化肥税收管理台账,按品种设立明细账目,记录纳税人库存化肥销售及结余数量的变化。
三、纳税人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库存化肥,一律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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