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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符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程序如何办理

  • 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31日

  • 【事项名称】
    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事项描述】
    港口的码头(即泊位,包括岸边码头、伸入水中的浮码头、堤岸、堤坝、栈桥等)用地,符合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备案。
    减免性质代码:10121304
    本事项为地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原件

    2

    2

    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3

    港口用地相关证明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交通部门的港口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9〕123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3.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