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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外购房屋的装修费用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如何进行处理?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1]4号)规定


企业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装修费用不符合固定资产计税基础条件的,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税法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五条,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