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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产品质量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支付的赔偿款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0年所得税问题解答》的通知》(青地税函[2011]4号)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所称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企业因产品质量的原因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或经过法院判决,其支付的赔偿款不符合资产损失的定义,因而不属于资产损失,而属于赔偿支出,应属于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支出。企业如能提供充分适当的证据证明确属赔偿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