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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程序如何办理

  •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7日

  • 【事项名称】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事项描述】
    符合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减免性质代码:01092312、01092301
    本事项为国税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或在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办理。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

    原件

    2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温馨提示】
    1.纳税人在符合减免税条件期间,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一直享受。
    2.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
    3. 其中农业生产资料是指下列货物:
    (1)农膜。
    (2)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4)饲料。
    4.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