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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收益法评估不动产时,如何进行评估?如何合理确定收益期限、净收益与折现率?有租约限制的,如何评估?

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的通知》(中评协〔2017〕38号规定,

第二十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了解:
(一)不动产应当具有经济收益或者潜在经济收益;
(二)不动产未来收益及风险能够较准确地预测与量化;
(三)不动产未来收益应当是不动产本身带来的收益;
(四)不动产未来收益包含有形收益和无形收益。 
第二十一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不动产时,应当合理确定收益期限、净收益与折现率:
(一)收益期限应当根据建筑物剩余经济寿命年限与土 地使用权剩余使用年限等参数,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确定;
(二)确定净收益时应当考虑未来收益和风险的合理预 期;
(三)折现率与不动产的收益方式、收益预测方法、风 险状况有关,也因不动产的组成部分不同而存在差异。折现 率的口径应当与预期收益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二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不动产时,有租约限制的, 租约期内的租金宜采用租约所确定的租金,租约期外的租金 应当采用正常客观的租金,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披露租约情 
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