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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成本法评估不动产,如何进行评估?

根据中评协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不动产》的通知》(中评协〔2017〕38号规定,

第二十三条 采用成本法评估不动产,估算重置成本时, 应当了解:
(一)重置成本采用客观成本;
(二)不动产重置成本采取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分别估 算、然后加总的评估方式时,重置成本的相关成本构成应当 在两者之间合理划分或者分摊,避免重复计算或者漏算;
(三)不动产的重置成本通常采用更新重置成本。当评 估对象为具有特定历史文化价值的不动产时,应当尽量采用 复原重置成本。
第二十四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对不动产所涉及 的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建筑物经济寿命年限及设施设备的 经济寿命年限进行分析判断,确定不动产的经济寿命年限。
第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综合考虑可能引 起不动产贬值的主要因素,估算各种贬值。建筑物的贬值包 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确定建筑物的实 体性贬值时,通常综合考虑建筑物已使用年限、经济寿命年 限和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的影响。
确定住宅用途建筑物实体性贬值时,需要考虑土地使用 权自动续期的影响。当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时,可以根据建 筑物的经济寿命年限确定其贬值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