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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税务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 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 发布日期:2016年10月26日


  • 【事项名称】
    变更登记
    【事项描述】
    税务登记情形发生变化,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证件内容的纳税人,向原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申请变更登记的企业,如已取得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事项执行。
    本事项为国税、地税通用业务。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联系电话:可在各地税务机关官方网站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查询。
    【办理时限】
    (一)纳税人办理时限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二)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受理后即时办结。
    【报送资料】

    序号

    资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备注

    1

    《变更税务登记表》

    原件

    1

    2

    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核对后退还。

    【办理流程】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4〕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