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抵价券是由商家提供,商家最终收取的是优惠后金额,相当于商家直接折扣销售商品。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 》(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
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2)如果抵价券是由APP平台提供,折让价格的部分由APP平台补贴支付,商家最终全额收取销售货款,则应按全额收取的金额计算销售收入,但发票应分别开具。